一、 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设备的管理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和私自带出实验大楼,以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。
二、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,丢失的,须予以赔偿:
1、不按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,擅自动用,拆卸,改装仪器设备,造成损失的
2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过失性事故造成的
3、外借期间造成损失或丢失的
4、保管不当,防范不严,造成设备被盗的
5、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
三、 因以上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由责任人按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予以赔偿,因局部损坏或丢失导致整台仪器设备无法再使用而报废的,经按整台设备的现价扣除折旧费(按使用年限用平均折旧法计算折旧费)后的金额予以赔偿。
四、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,还将视其对教学、科研的影响程度,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。